公告事項--檢送本校「支援外系課程報核表」,請教師依所屬系所程序辦理,請查照。
一、 依據本校開課及排課準則第二條第三項,教師應滿足所屬單位課程開課需求,經教師之單位主管同意後,方得支援其他單位課程,相關核准程序由各單位自訂。
二、 另依據110年12月29日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,請教務處依第二條第三項新增規定製作表格提供給各系參考。
三、 本案辦理流程如下:
(一) 教師填寫「支援外系課程報核表」,依所屬系所訂定程序辦理。(二) 商請外系教師支援開課者,請依外系規劃時程傳送「商請外系教師支援開課表」,以利系所了解教師實際支援外系授課情形。
四、 檢附「支援外系課程報核表」供參。
教務處 敬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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